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晋中市电梯检测、维保单位安全服务信用评估规则(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提升电梯检测和维保质量,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和法规,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电梯检测、维保单位安全服务信用评估规则(试行)》,现予公布。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电梯检验测试的机构、维保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持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取得相应核准和许可资质且在晋中市开展检测活动和维保业务的机构和单位,电梯检测包含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条件的电梯维保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评价内容:检测机构:重点对资源条件、质量体系实施是否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检测现场质量、检测报告、自行检测备忘录是否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及贯彻落实《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等内容(见附件1)。维保单位:重点对资源条件、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持续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应急救援、维保现场质量是否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落实生产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贯彻落实《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等内容(见附件2)。
第四条评价方法:按照《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每年对电梯检测、维保单位安全服务信用等级评价一次,评价工作应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等情况相结合进行量化打分,每年2月1日前完成对上年度安全信用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市、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分级评定的方式进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价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五条评价程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电梯检测、维保安全服务信用评价方案。电梯检测机构和维保单位应按照方案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自查报告开展核查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评价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将检测机构、维保单位分为A、B 、C、D四个等级:A级≧90分、90分B级≧80分、80分C级≧70分、D级70分。
评价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原则上,一年只能上调1次等级,被降低等级的一年内不得上调。
评价周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服务信用等级在上次评价的基础上降低1个档次:
(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论或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的;重点维保项目缺失、维保记录造假、维保结论严重失实的;
第七条结果应用:安全服务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的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A级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作用;
B级单位,加强指导帮扶,助力提升检测、维保安全服务信用等级,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C级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加大监管力度,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提高检测、维保人员的能力水平;
D级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未完成整改前检测机构暂停受理新增业务,维保单位不得扩大维保范围。
对于连续2年安全服务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单位,劝其退出晋中电梯检测、维保市场。
对安全服务信用评价中发现和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依法处置。
第八条附则:本规则由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有修订的,从其规定,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相关内容。
附件2晋中市电梯维保单位安全服务信用评估项目.docx返回搜狐,查看更多